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
辦事內容 | 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 | 類型 | 書面送達,網上申請后同步書面送達 |
適用范圍 | 質疑供應商認為采購人(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或者采購人(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可在答復期滿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投訴。 | ||
辦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3)《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 ||
辦事條件 辦事材料 | (1) 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2) 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3) 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4) 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5)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點擊下載:《政府采購投訴書范本》 | ||
受理部門 | 廣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 | 地點 | 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北裙樓313室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
政策咨詢 | 020-83188586、020-83188511、020-83188509、020-83188508 | ||
網上申請咨詢 | 020-83188580 | ||
網上申請入口 | >>點擊此處進行網上申請辦理 |
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流程(詳細)
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流程(概括)
備注說明
*1: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
*2:省財政廳收到投訴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單位,并通知投訴人;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
*3:省財政廳通知修改的,投訴供應商可以按照要求修改材料后重新投訴,不受“答復期滿15個工作日”限制。 |
*4:省財政廳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 |
*5:被投訴人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如不提交,視為認可投訴事項。 |
*6:省財政廳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 |
*7:線上申請時,請確認投訴書已寄出或送達。 |